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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章:元朝那些事(中)


  
上回讲到元朝衰亡的原因之一是统治阶级内斗且胡乱折腾,但实际上由多重因素导致,如阶级矛盾。
后人肯定不知道生活在“元朝”的老百姓到底有多惨,更不知“元朝”时期的徭役、兵役却是历朝历代中最繁重也最要命的!假如后人能穿越时空回到过去并生活在“元朝”,便只能给“蒙元朝廷”拿来当耗材而已了。
就拿普通的“牧户”(牧民)来说,虽然同是“蒙古族”,但因与富人之间的贫富差距和阶级属性不同,在社会上的地位也迥然不同!“元朝”把人按照职业划分为“军户”、“民户”、“牧户”、“匠户”、“猎户”等“编户”。
这种“编户制”基本上已经把老百姓的命运圈死了,因为被“编户”的老百姓們,世世代代都要給权贵们当奴隶以供驱使。而普通的蒙古人,绝大多数都被编入了“军户”和“牧户”,只有极少数犯罪者被编入“农户”和“匠户”等“低贱户籍”。作为“牧户”,平日里除放牧牛羊马匹等牲畜以养家糊口之外,还须得给朝廷服兵役。
但是,战马、兵器甚至口粮等军需物资都必须依靠自己解决,因为朝廷是不管这些的。就拿一普通“军户”人家的兄弟俩的情况来说吧,那年哥哥出征死于战场,便留下嫂嫂与侄儿、侄女们没人照顾,按照游牧民族的“收继婚制”,弟弟可以合法娶嫂嫂为妻并全部占有哥哥的财产,前提是必须负责养育侄子、侄女。
可是,现实中的弟弟也已经娶妻生子且家里跟哥嫂家一样穷,没能力帮忙养活他们一大家子人咋办?凉拌!把嫂嫂接回家后,将侄女卖到富贵人家做丫头,用卖女钱给侄子买马、盔甲、弯刀、弓箭去打仗。
當然了,只要小男孩能骑馬拉弓射箭,只要能挥刀砍人,不在乎年龄大小,一旦打胜仗了就能多多少少捡到一些战利品,或拿去卖钱来赎回自家姐妹,或干脆娶妻生子。不过,若小男孩不幸战死,就玩完!
这时,偶尔也会真的碰到朝廷征兵打仗,而作为“军户”,就必须为其“主子”出征打仗。可是,即便这户人家的哥哥已经死于战场,但依旧要有人顶替他出征,因为其“军户”户籍还在,也就是让家族里的活人代替死鬼出征。这时,弟弟作为成年男丁,是第一符合条件被优选征召的对象,其次是侄子或自己的儿子。
若是弟弟心生胆怯而想方设法躲避兵役,则一旦被抓住就直接砍头,同时还要将整个家族成员卖做奴隶,若有反抗则直接处死。这时,弟弟迫于无奈,只好响应朝廷号召去出征,但家里穷,啥也没有咋办?
好办!“朝廷”允许底层百姓把自己的牲畜、牧场、房子(蒙古包)等卖了去凑经费。当然了,若是家里穷的没东西可卖了,也可以卖老婆、卖孩子。于是,到了元朝中期时,竟有百余万蒙古族底层牧民沦为了各地官宦、汉族大地主和色目商人的奴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被“征兵”给害的,毕竟蒙古人习俗如此。
有些普通牧民以为自己有一大片牧场和数百头牛羊就可以通过出售畜牧产品再花点“小钱”搪塞过去,毕竟花钱找人替自己出征也是行得通的,只要有官府开具证明并成功备案即可,但在特殊时期也不行了。
因为底层百姓就是官府的“耗材”,其本质就是用来损耗的,于是“战争”不断,导致一旦打了败仗,“军户”一家就会沦为“驱口”。所谓“驱口”,就是被“蒙元皇帝”赏赐给贵族做“家奴”的普通牧民,其实都是穷人。
这时,“牧户”兄弟俩各自的小家都穷的叮当响,已经卖无可卖,但按照规定,依旧必须得为朝廷服兵役!于是,弟弟只好顶替死去的哥哥出征,但前提是嫂嫂只能把自己卖了,希望小叔叔不要让自己年幼的儿子上战场,同时也尽快想办法将自己还未成年的女儿从富人家赎回来,重新恢复自由,总比做丫头好。
最终,嫂嫂把自己卖给你一个“色目人”。所谓“色目人”,并非指他们的“眼睛”长得五颜六色,而是指来自波斯、大食、天竺、突厥等地非蒙古人且姓氏不常见的西域人,广义上甚至包括中东、非洲、欧洲人。
但实际上,“色目人”是指被蒙古人征服并带东方的异域人,既有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教徒”,也有信仰东正教的斯拉夫人,甚至连信仰“藏传佛教”的吐蕃人等也属于“色目人”,但通常特指“回教徒”,因为其习惯于把曾祖父、祖父、父亲之名冠名在自己名字前,形式稀奇古怪,就仿佛“掷骰子”一般可按点数分类所致。
所以,“色目人”就是姓氏古怪且名字一长串的“西域杂胡”,并非“眼珠有颜色的人”。不过,嫂嫂委身的这个“色目人”也是个穷光蛋,人到中年也还没娶上老婆,并且他的父亲也是当地一个汉人土豪乡绅花钱所捐“千户长”家奴的家奴,已穷得不能再穷,之所以还能买穷女人,因为“色目人”地位高于“汉人”和“南人”。
然而,嫂嫂靠着卖自己得来的一点钱,才解决了小叔叔买战马、盔甲、弯刀、弓箭、干粮、盘缠等问题,让小叔叔“争取”到了一个上战场上送死的“资格”。他可是蒙古人啊,在元朝“四等人”中是“第一等人”!
“元朝”实行的的是歧视性和侮辱性的“民族政策”,故意把人分成“四等”,其中“蒙古人”社會地位最高,其次是西域“色目人”,第三是所谓的“汉人”(包括汉化的北方各族人),最后是“南人”即南方少数民族。
“蒙古人”尤其是“蒙古贵族”统治阶级相当于“奴隶主”,完全占有以下三个等级普通百姓的人生和财产自由,而“蒙元朝廷”立法并允许各地“官僚”对“四等人”进行“民族压迫”和“阶级剥削”双重统治,黑暗且残暴!
比如,蒙古地方官中的“千户长”、“百户长”等对各地“汉人”、“南人”的“新娘”具有“初夜权”,也就是新婚之夜,“新娘”须当着亲朋好友的面给地方(基层)长官强奸,美其名曰“民族融合”,故北方各地有“摔头胎”的习惯。如果“新娘”反抗或拒绝被当众强奸,就属于犯法,不仅自己要被当众砍头,且全家被罚作奴隶!
而嫂嫂所卖身的那个“色目人”则是“元朝”的“二等公民”,地位仅次于“蒙古人”,高于“汉人”和“南人”。不过,但此“色目人”一般情况下没有资格被编入“军户”或“牧户”,反而是编入“站户”,也就是在“驿站”服役的“官奴”,因为“元朝”疆域辽阔,地广人稀,尤其是在“汉地”以外的地方更苦,结局只有一个——全家死绝!
为何会如此?原来“元朝”的“驿站”是专门负责管理马匹的基层单位,但由于“元朝”地广人稀,其两个“驿站”之间的距离动辄百里之遥,导致“公用马匹”长时间长途奔袭,过度劳累,死亡率奇高,后果很严重。
“蒙元朝廷”的地方官府有规定,“驿站”的马死了由“站户”负全责,而朝廷不会掏钱给“驿站”补充新马,只能由负责管理“驿站官马”的驿卒們自己想办法解决。说罢了,就是故意把“站户”家里那点微博积蓄榨干。
最后,“站户”们破产了,只能连自己带上全家老小一起卖给“富家老爷”们做奴隶。这还是“元朝”普通的“二等公民”的境遇,若是换成“汉人”、“南人”等“三等人”和“四等人”中的普通百姓,那简直惨的没法形容!
因按照“蒙元朝廷”的规定,“汉人”、“南人”中的普通百姓,不仅要为权贵们修城墙,筑河堤,建宫殿,甚至连“富家老爷”们盖个茅厕都能白嫖下等穷人百姓。当然了,若还能挤出点血汗钱孝敬“富家老爷”们,那自然就不用担心被针对和刁难。可是,一旦没钱,那就只好变卖家财,卖无可卖,卖儿卖女,卖身为奴。
因此,“元朝”的“流氓”数量达到了中国历史之罪,据史书记载,“元朝”中后期,光是从北方逃到南方的“流氓”总数就超过了500万之多,而且还是成功逃脱的,至于那些没能逃出生天者,恐怕不止十倍于此吧!
其实,那有记载的500多万“流氓”还只是普通的“蒙古人”和“色目人”,而作为社会底层的“汉人”百姓,成功逃亡到岭南的人数居然达到恐怖的2000万!几乎占到了当时“元朝”人口的五分之一!这是一个多么恐怖的数字?也就是说每十个“元朝人”当中,至少有三个人被迫沦落成“流氓”,剩下的六七个人中必死四个!
这些“流氓”挣扎在死亡线上,想要活命只能靠争抢啃食路边的“死尸”,这就是《醉太平》“小令”中提到的“人吃人”。等到元末赶上朱元璋北伐时,各地官兵稍微抵抗就一触即溃,因为朝廷祸害百姓不得民心!
“元朝”的普通百姓被“蒙元朝廷”和“地方官府”祸害得痛苦、绝望、愤怒、仇恨……谁还会给朝廷卖命?别说“汉人”和“色目人”,就算是“蒙古人”也大多是望风而降,只为能吃顿饱饭而活下去,所以北伐会成功。
其实,无论是哪个民族的底层普通老百姓,他们活着也就是为了吃饱穿暖不受欺负,而且还要有尊严的继续活着而已。因此,那些“华夷之辨”、“王图霸业”、“大国雄风”、“民族复兴”、“虽远必诛”……等一切“堂而皇之”的话语都不切实际,都是用来愚弄下层老百姓的“废话”,还是等老百姓吃饱了撑着再来扯淡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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