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九章 抗争
??势力悬殊的抗争——个被拆迁户的维权之路(之八十一)一份官官相护的黑样本请看复议决定书中的决定内容与事实真相的对比:“被申请人称:根据调解听证笔录,申请人在裁决过程对拆迁人的资格、评估程序均无异议。”——什么叫“均无异议”?从开始的评估到几次“协商”,再到什么“程序上是合法”的“听证会”,凡是笔者签字承认的文件,哪一次没有“异议”?也不知道这位省里的“谭大人”是否亲眼见过“调节听证笔录”,就这样大瞪着双眼说瞎话,真是无耻到了令人不可思议的地步! “山东金辰建设有限公司只是安置房供单位,不是拆迁人;”——不是拆迁人?为什么整天混入拆迁办一起来做被拆迁人的工作?再说,按照省拆迁条例规定,拆迁必须按照新房标准赔偿。我的被拆迁房屋处于紧靠市中心的地方,而金辰安置的房屋在偏远的地方,地段根本不能相比。我的房屋是92、16平方米(按照他们的评估说法,实际上还要大),怎么连他们提供的87平方米的房子还换不到,还要贴3万多元呢?这个提供单位的动机标准很值得怀疑啊。 “评估公司是根据被拆迁人投票确定的,”——这条更是天方夜谈了!且不说我们在历次上访和“协商”中都明确反映评估公司不是我们确定的,其立场就很值得怀疑,我们不放心。这是历来的协商记录都表明了的。再看市房管局在裁决中的一段话吧“申请人委托东营市中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的房屋进行了房地产价格评估和装修评估,并将评估结果送达被申请人。”他们自己都承认是自己委托的,怎么这次倒成了我们“投票确定的”呢?看来,这位谭欢处长,连东营市房管局的裁决书都没看啊。 “20户被拆迁人中19户接受了评估补偿价格,并且专家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房屋评估价格进行了鉴定,并依据鉴定结论进行裁决;”——19户接受?是怎样接受的啊,拆迁办软磨硬靠,动用种种手段,有多少户是被逼无奈才签下的“城下之盟”啊。他们的处境,到现在有多悲惨,那么知道吗?专家的鉴定,按规定,需要3人签字,哪个专家签字了?其实,不管是“专家”,还是“评估公司”,还是拆迁办,都是一体的,这也是拆迁条例所严格禁止的。 “申请人提到的‘平房7间’,经调查产权不属于全体被拆迁人;”——那属于谁啊?总不能是无主的吧?请把房主找出来啊!你做过什么调查了?为什么不敢张榜公示啊?根据拆迁条例,即使产权不明的,也要先弄明产权,预先作出陪偿安排。你一句“不属于”就把我们的产权剥夺了,这是多黑的行径啊。——还有,在9月26日这位谭处长来东营时双方“协调”的20分钟时间力,申请人提出的平房与楼房维修所用的3万多元没有赔偿一事,他听谭处长是当面问明了的,但在这次决定中竟然只字不提,装聋作哑啊。 “裁决适用的法律依据合法、准确。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维持。”——简直不堪一驳,凡是看过我前边文章的人稍一对照,便可明了。 “本机关经查人为:申请人提出的复议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证据,因此本机关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做出的行政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睁着眼说瞎话,昧着良心,不看事实,糟蹋法律,颠倒是非,真可谓无耻之尤!——很可能,拆迁办的贪官们将黑心的礼品分给了他一杯残羹,以至于泯灭了他的良心,蒙上了他的眼睛,只剩下了一个吃了人家的嘴短的胡说八道的嘴巴了。让这样的人处于中国的有权有势的法制队伍中,简直是中国司法界的悲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做出的东房拆裁字【2008】1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具体行政行为。”——搬出了行政复议法做幌子,贩卖着黑心昧良的肮脏东西,除了悲叹一声他有权力,我不得不服外,真不知要说什么好了。 ——至于上诉,那是必然的,尽管你们只给了15天时间,而且恰恰安排在了春节前后。2009-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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