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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15章 我从来不跟人渣做交易


第二天上午,林河早早的来到了江城人民法院。

跟陈紫萱汇合后,正准备往审判庭走呢,就听到身后一阵急促的脚步声。

“林律师,等一下。”

林河回头一看,正是赖岳京那张尖嘴猴腮脸。

“有什么事情吗?”

林河停下脚步,转身问道。

“我那天的提议,林律师真的不再考虑一下吗?”

赖岳京皮笑肉不笑的说道:“年轻人还是不要太过心高气傲,要知道,这个世界上,除了法律之外,还是有许多游戏规则的。”

“龙国有句老话:听人劝,吃饱饭!”

“还是有一定道理的。”

“规则?”林河冷笑一声:“我不明白赖律师所说的规则是什么?”

“我是一名律师,只知道依法诉讼,依法办案。”

“至于你口中的那套规则,或许有时候能帮到你,但是同样,也可以将你置于死地。”

这傻叉,心还真是大,洛桑几人都被抓了,还有心情在这里威胁自己。

上一次威胁自己的那个人好像是叫做岳金吧,不过他已经进去了。

也不知道这个赖岳京还能在外面蹦跶几天。

赖岳京眼见林河油盐不进,又将目光看向了陈紫萱,笑道:“这位是陈女士吧。”

“如果你愿意的话,我可以代替我的当事人和你商量一下赔偿事宜。”

“只要陈女士开个价,一切都好说。”

赖岳京目光看向陈紫萱,等待着对方的回复。

“哼!”陈紫萱冷哼一声:“我从来不跟人渣做交易。”

“我只想为我和我的朋友讨回一个公道。”

被对方骂作人渣,赖岳京脸上划过一丝阴冷之色:“好啊好,你们两个都是好的很。”

“既然如此,咱们以后走着瞧!”

………………

上午十点钟,庭审正式开庭。

林河二人进入法庭,除了在观众席上看到了两位检察院的同志正装出席之外。

高台之上,主审法官同样是让林河心中一惊。

主审法官:陈清泉。

这不是江城市人民法院的副院长嘛,怎么是他今天来审理这场官司。

难道是今天这场案子有些‘特殊’,法院特意派了一位重量级的选手来坐镇法庭?

正在林河猜测之间,一道沉闷的敲槌声响彻全场。

咚!

陈清泉扫视全场,高声道:“现在我宣布,原告陈紫萱,周紫涵,赵紫露诉被告曹二勇,齐三太,孙四喜故意伤害一案,现在开庭。”

“下面,就原告方根根据发生在6月23号大众捞火锅店双方发生的冲突一事,做出控诉!”

由于另外两名原告还躺在医院里,所以,现场原告席位上,就只有陈紫萱一人了。

林河应声而起,拿起早已准备好的稿子道:“6月23日当天,我的当事人陈紫萱和两位朋友周紫函,赵紫露在大众捞火锅店用餐。”

“当晚八时许,被告曹二勇上前与我的当事人搭讪,期间又做出抚摸后背等令人不适的动作。”

“陈紫萱跟对方并不认识,理所当然的就拒绝了。”

“这本是再正常不过的反应,却是激怒了曹二勇,上前……”

“最后,此次殴打造成我方陈紫萱轻伤,周紫函脾脏出血这一重伤后果。”

“更令人发指的是,孙四喜使用火锅汤汁泼洒赵紫露的行为,造成后者全身大面积烫伤,至今仍然住在医院的icu。”

“故此,我方决定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对方,请求法院对被告曹二勇等人严判。”

一开始,林河也考虑过起诉对方故意杀人,只是,故意杀人是结果犯。

想要以此给对方定罪,结果必须要造成被害人身亡。

现在这个情况,起诉对方故意杀人,显然是不合适的。

只能退而求其次,争取法院以故意伤害给对方定罪了。

咚!

陈清泉先是看了林河一眼后,这年轻人,可以啊,一上来直接搞故意伤害。

只是,这个罪名,还有待推敲啊。

随后一锤敲下:“下面,请被告方作出抗辩。”

赖岳京起身,扯了扯领带,朗声道:“我反对原告一方的说法。”

“曹二勇他们三人的行为,最多也就是寻衅滋事罪。”

“这起事件的起因,是曹二勇见陈紫萱样貌姣好,心生欢喜之下,想要上前搭讪。”

“俗话说,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在如今这般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曹二勇的行为是再正常不过了。”

“从这点上来说,他的出发点并没有什么恶意。”

“哪知,对方三人蛮不讲理,话还没说两句呢。”

“先是言语讥讽,再是酒瓶爆头。”

“曹二勇面对三人做出这一具有人身伤害的行为,这才无奈反击。”

“对于造成陈紫萱一方三人的受伤后果,这点也是他们没有想到的。”

“为此,我方愿意对被害人积极做出赔偿。”

“希望法庭能够酌情审判!”

如今,人证物证俱在,抵赖是没有用的。

唯一能争的,就是法院怎么给曹二勇三人定罪。

寻衅滋事:五年以下。

故意伤害:十年以下。

赖岳京要争的,就是这个。

咚!

还没等陈清泉说话,林河就直接起身道:“我不同意被告律师的说法,曹二勇三人出手如此狠辣,行为如此恶劣。”

“三人此举,这是在挑战公众的心理安全底线。”

“无论是从他们的行为,和所造成的后果来看,都不是寻衅滋事罪范围所能容纳的。”

“况且,我们国家,对于寻衅滋事罪和故意伤害罪,可是早就划分过界限的。”

“首先则是动机不同:寻衅滋事基于打人取乐发泄或者显示威风、无端寻衅之动机;而故意伤害往往产生于一定的事由或者恩怨。”

“其次则是行为对象不同:寻衅滋事的行为对象是不特定的,而故意伤害往往是特定事情的关系人。”

“在这起事件中,曹二勇纠结同伙,对陈紫萱三人进行殴打,完全是因为搭讪被拒后,恼羞成怒。”

“而且,此举已经造成了两人重伤的结果,从这点上来看,已经是属于故意伤害的范畴了。”

“因此,我方请求法庭以故意伤害罪严判曹二勇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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